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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周建理来自:蒲公英

昨天报道有一个企业,因桑叶饮片中存在叶柄被罚款。(文件见后附),这一点企业有一定责任及药典的不严谨。两药企被处罚

药典桑叶本品为桑科植物桑MorusalbaL.的干燥叶。……本品多皱缩、破碎。完整者有柄,叶片展平后呈卵形或宽卵形,长8~15cm,宽7~13cm。先端渐尖,基部截形、圆形或心形,边缘有锯齿或钝锯齿,有的不规则分裂。上表面黄绿色或浅黄棕色,有的有小疣状突起;下表面颜色稍浅,叶脉突出,小脉网状,脉上被疏毛,脉基具簇毛。质脆。气微,味淡、微苦涩。……饮片

除去杂质,搓碎,去柄,筛去灰屑。

……

1、药典标准不严谨

国家药典明确写明桑叶的“药用部位”是“叶”,按照植物学的基本概念,也应该包括叶柄、托叶和叶片三个部分。

所以,国家药典的法定标准是药用部位“叶”,那么企业的桑叶中混有叶柄就是合法的。

咱们看看别的药材吧——

而药材是带有芦(根茎)的,所以在药用时去根茎——

后来,因研究说根茎也有人参样的作用,并且没有催吐的作用。后来又改为

——“本品为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.A.Mey.的干燥根和根茎。”

尽管在中国的传统称呼上,根和根茎往往都被称为“根”,但法律是科学的文献,要符合现代科学的概念,才有可执行性。

所以编写人参的专家是真正懂得植物学的专家,人参的编写才是严谨的。

相比之下,桑叶(前面还谈过淫羊藿)都不严谨,从严格意义上说,国家药典把桑叶的药用部位说成是“叶”,后面加工又要去叶柄,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。必须赶快纠正。

桑叶的药用部位不是“叶”,而应该是——“叶片”!

2、企业责任

最后来说一下企业的责任,其实桑叶在传统上就是只用叶片不用叶柄的。早年桑叶是连叶柄带叶片一起进入药房,在药房里面有一个临方炮制,就是桑叶“揪叶柄”。那时的桑叶都是排得整整齐齐的进货白,老药工和小徒弟一手抓着叶柄,另一手一柔一揪,柄就下来了,叶子就碎。由于霜桑叶一般都很大,不揉碎了不好配方。

医院实施了西药一样的管制,进多少出多少,扔掉的桑叶柄没法报账,中药房只好令饮片加工厂把桑叶切了直接派发。

这么多年了,药房也习惯,现在绝大多数的年轻人,都不知道过去药房里面还有这么一个活要干。所以对桑叶去叶柄很不理解。

我支持药典现在强制要求去叶柄,但首先要把自己标准的不严谨改过来,另外,医院在管理机制上不论中药西药一刀切,中药饮片的临方炮制过程,产生的劳动要给予一定的报酬,出现的损耗要客观的给予认定。

几十年前,许多药材都在药房中才形成饮片,即临方炮制——那还是药房里的工人干的活。药工不仅仅是称药分药,还要干许许多多临方炮制的工作,如掰大黄,掰肉桂,揪桑叶,砸砂仁……。

如今不仅仅是失传了,现在连知道的人可能都不多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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